60岁的赵大叔从年轻人李某手中租赁房屋,在李某合同违约后诉至法院时,才得知李某并非真正的房主。近日,山阳区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大叔预付的房屋租金2000元。
2013年7月,赵大叔为了照顾在城里上学的孙子,特意和老伴儿从农村来到城里,在学校的旁边租了一套三居室房子,以方便照看孙子的学习和衣食住行。
赵大叔和房东签下了为期一年的房子,同日赵大叔预付被告李某租金2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因被告李某迟迟不交付房屋,眼看孩子9月开学的日子就要到了,原告赵大叔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得知,房子并非是李某的,而是李某租赁王某的,并签有租赁房屋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此房屋李某只有使用权,不得进行转租。2013年7月,原告赵大叔作为乙方同被告李某(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被告李某未征得房主同意,将王某的住宅转租给了原告赵大叔,租期从2013 年8月15日开始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征得房主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被告李某收取的2000元房租应退还原告,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