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案例评析

地方政府、财政局的财政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10-21 10:18:09


  根据《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有时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能会无效。例如,政府及政府部门所作担保,因属于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担保无效。

  那么,在现实中如果出现这样的担保,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及财政局明知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但地方政府为实现地方利益的需要,亦对外提供了担保,应当认定这类担保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在实体处理上,由于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和《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最大可能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之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一样,不得为保证人。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