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于2010年5月1日结婚,张某的户籍由乙地迁到李某的户籍所在地甲地。婚后由于感情不合,张某住娘家常年不归,2013年6月1日李某决定离婚,但不知道该向甲地法院还是乙地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前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是针对管辖问题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有了这条规定,为什么还会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种情况,适用“原告就被告”会对诉讼造成不便,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比如: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如果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年纪大的原告带来很大麻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其中第12条就规定本案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本案中,李某作为原告应该向甲地法院管辖,如果结婚后,张某没有将户籍迁到甲地,李某想提出离婚诉讼的话,就因该到乙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