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孟州法院审结一起非因公死亡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死亡职工家属哀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7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近亲属梁某生前系被告某公司的职工,2000年6月公司因改制,一直未安排梁某上班,双方未解除劳动争议。2000年9月,梁某因病死亡。后梁某的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相关待遇。2011年3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某公司支付梁某亲属一次性抚恤金21600元,梁某的亲属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离开工作岗位后,被告某公司并未与梁某履行解除劳动关系与手续,故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梁某与被告某公司的职工其因病死亡,被告某公司应按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承担梁某非因公死亡的哀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