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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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 退还货款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3-10-22 08:37:37


    目前,孟州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武某货款38000元,并赔偿原告修理费损失3000元。

    2011年6月7日,原告武某以38000元的价格在被告张某处购买一台装载机,保修期三个月。在三包期间,该装载机不能正常工作,被告多次派人修理,更换零件,仍经常出现故障,原告为修理支付修理费3000元。原告要求退货,被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形成纠结,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销售产品的质量。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装载机,在使用过程中,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虽经被告多次维修,但该产品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应当对该产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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