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洗浴中心行窃案件,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赵某小学毕业,无正当职业,整日游手好闲,2004年曾犯抢劫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2012年2月23日22时许,赵某窜至焦作市一家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厅,趁被害人李某睡着,将其左手腕上的8119号手牌偷走,后用该手牌在该洗浴中心做了338元的按摩服务,之后又到一楼男部更衣室将李某放在更衣柜内钱包里的1380元现金盗走。2012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赵某再次到该洗浴中心对更衣柜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赵某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