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同事聚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沿焦作市云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马村区九里山乡陆村口南边时,与停放在路边尚未启动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系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