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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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残疾人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29 09:38:44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残疾人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系一残疾人,在自己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同村的王某某因在李某某家买东西发生纠纷,而引发了一起血案。

    2012年7月8日晚,王某某酒后纠集卢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到李某某家打架出气。23时许,王某某等六人手拿砖头、板凳到了李某某家小卖部门口叫骂,王某某指着李某某说“给我打”。李某某见状,回屋里取了一把水果刀出来,将卢某某、赵某某刺伤。经鉴定,卢某某为重伤,赵某某为轻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卢某某、赵某某有过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卢某某、赵某某经济损失的60%共计1825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起上诉,同时李某某的妻子开始上访。

    我院收到案件后,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到村镇社区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认为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给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使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卢某某、赵某某33000元,卢某某、赵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我院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有效化解了矛盾,消化了一起上访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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