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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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斗气起争执 致人轻伤判半年

  发布时间:2013-10-30 08:47:18


    “文明行车,礼让三先”是每个司机都应遵守的行车准则。被告人李某开车时因与吕某斗气,将吕某的汽车逼停,继而对吕某大打出手,致吕某轻伤。10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UU86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风神轮胎厂西门附近时,李某以被害人吕某驾驶的丰田威驰轿车行驶危害到自己的行车安全为由强行将车开到吕某的车前将吕某逼停。李某将吕某拉下车,后伙同其车副驾驶位上坐的一个朋友对吕某头部、身上拳打脚踢,致使吕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吕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吕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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