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前妻育有包括许某某在内的三个儿子,许某某系其大儿子。后许某与肖某再婚,拥有二层楼房一套。1998年许某与肖某、二儿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许某与肖某的赡养等一切事宜由二儿子负责,许某与肖某的财产由二儿子继承。2008年许某不幸亡故,肖某便单独居住二层楼房。2011年许某某向法院起诉肖某,并将其两个弟弟列为第三人,要求继承二层楼房,并提供一份其父许某2007年写给他的信件,该信载明“我过百年城内房归你”。
争议
庭审中,许某某诉称由于其父于2007年写信给原告,信件载明“我过百年城内房归你”,说明父亲许某已经立遗嘱将争议房屋归属原告所有。肖某辩称,其和丈夫于1998年与二儿子签订有赡养协议书,该协议从法律上将是遗赠抚养协议,其他遗嘱如与该遗赠协议发生冲突,其他遗嘱均无效;许某2007年给原告所写信件没有许某的签名,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证明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果
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本案中,许某某提供的其父许某的信件,内容虽然能够使人足以相信,但信件没有许某的签名并注明日期,因此,信件的形式要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律特征,不能作为许某的自书遗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