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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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缺人手 全家来帮忙

  发布时间:2013-10-31 14:25:26


    被告人马某曾因运输毒品被判过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不仅自己吸毒贩毒,还叫上儿子、女婿来帮忙。10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6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造店村清真寺附近将0.3克毒品以300元价格卖给陈某,赃款已挥霍;2012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与河南省新蔡县的“华哥”联系,准备去新蔡县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和贩卖,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明知马某为吸食、贩卖而购买毒品仍和其一同前往。2012年6月18日15时许,三被告人驾乘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为豫HSP009)去新蔡县,到达新蔡县后,被告人程某在车上等候,被告人马某及被告人马某某到“华哥”处购买毒品50.9克、底料200.8克。6月19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行驶至郑焦晋高速公路焦作南收费站时被侦查人员查获。 2012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侦查人员又在被告人马某的住处搜查出毒品3克,底料1.8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50.9克及3克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份,200.8克及1.8克底料中均含有咖啡因成份。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程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收购被盗电动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自己吸食和向他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明知马某为吸食、贩卖而购买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可认定为立功,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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