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和王某两次在公交车上,割破他人钱包,盗窃现金80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人行为均为扒窃。11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19日13时许,在33路公交车上,被告人李某用刀片割破被害人赵某裤子右后口袋,将一黑色钱包盗走递给坐在其后排座位的王某,继而又将赵某右侧裤口袋割破,盗走现金80元,两人下车后发现钱包没钱就将钱包扔掉并将现金平分,赃款已挥霍。
2013年4月18日13时许,在33路公交车上,被告人李某用刀片将被害人崔某裤子右侧后口袋割破,盗窃一个钱包,因被崔某发现而将钱包扔到被害人座位底下。崔某和李某发生争吵,王某多次帮李某解围,并要求司机开门,遭司机拒绝。当车停至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门口时,王某、李某先后跳车逃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公交车上扒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