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货运三轮汽车运载张某等人上路行驶。被告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村口时,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同意张某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就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造成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张某明知李某驾驶的是农用车而乘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李某应当承担张某损失的70%为宜。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191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