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案件,以被告人刘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以散发提成卡等方式招揽嫖客,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到其经营的焦作市金沙滩洗浴中心卖淫。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到金沙滩洗浴中心工作,刘某安排王某负责接待嫖客、记账等项具体工作,并多次介绍郭某、王某、宋某等人在金沙滩洗浴中心多次卖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经营受益人,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