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一主任科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短短三年,便“获利”四十余万元。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于2009年为贸易大厦商户汪某、刘某向前延伸招牌、增大经营面积提供帮助。为感谢王某,汪某让王某无偿使用贸易大厦的一个门面,王某将该门面以每年17000元的价格出租,共获利51000元;刘某于2009年底、2010年底、2011年底送给王某现金共计16200元。
2011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艾某在焦作市贸易大厦西北角平台两侧搭建门面房提供帮助,让艾某为其购买雷克萨斯轿车一辆,该车车款共计407713.4元,王某则将其女友的尼桑骊威轿车(车款共计98950元)让艾某开走,现赃车(雷克萨斯)已追回。
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贾某、申某承包的贸易大厦北门东侧停车场改变用途,即在停车场内建设活动篷出租给商户提供帮助,贾某、申某为感谢王某,于2012年2月、3月、4月送给王某现金共计31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收受贿赂共计406963.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406963.4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