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在其存折被法院查扣的情况下,自以为聪明,用银行卡取出了其中的存款,以逃避执行。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崔某与其雇主杨某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94号判决书判决崔某给付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崔某一直未履行。2011年7月11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1年11月23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对崔某下达(2011)马执初字第98号执行通知书稿,崔某在得知该执行通知后,有能力履行却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并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2012年7月4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干警依法对崔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当场扣押现金1100元、一个邮政储蓄卡、两个邮政储蓄存折,其中一个邮政储蓄存折中有银行存款14359.66元,崔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当日用卡私自取走银行存款14350元,该钱用于偿还崔某盖房的工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