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通过向某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贿,骗取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为了骗取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以享有国家农机补贴资格的17户农户的名义先后购置国家补贴的水稻收割机27台,进行转手倒卖,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135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为了骗取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先后向某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贿10.2万元,致使国家农机专项资金135万元被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