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沁阳市的小娟,今年31岁。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结婚,育有一女,现不到两岁。婚后夫妻之间因王某母亲生活不能自理,小娟不愿与婆婆共同生活的问题,屡次发生矛盾,后二人于2011年离婚,离婚后两人还经常因女儿抚养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越积越深,2013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心中苦闷的小娟骑摩托车窜至王某家,拿起打火机,将王某家卧室内的物品放火烧着后骑摩托车扬长而去,王某家卧室内家具等物品被全部烧毁。在周围邻居的及时发现和公安干警及消防队的全力扑救下,火情得到控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构成放火罪,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意见,判处小娟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小娟以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的好,家和万事兴。家庭关系处理得如何,不仅影响生活,而且影响学习、工作;不仅影响个人,而且影响单位、社会,处理好家庭关系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要相互沟通、包容、理解、体谅,不可斤斤计较,不要意气用事。本案中的被告人小娟如果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