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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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抚恤金 近亲属应共同分割

  发布时间:2013-11-19 17:29:44


    11月18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田某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妻子杨某及三个子女田甲、田乙、田丙共同分割。

    被告璩某系被告田氏三兄妹姨母。原告杨某于2007年7月12日与田氏三兄妹父亲田某结婚。2010年12月5日田某病故,田家三兄妹支出丧葬费近万元。在田某生前住院期间均有女儿田甲照顾。2011年元月17日被告璩某将田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20340元领取后,并与田家三兄妹协商,将该一次性抚恤金分给田甲10000元,田乙5000元,田丙5340元。后原告杨某以四被告私自将属于原告田某的一次性抚恤金领走为由诉至该院,要求四被告立即给付田某的一次性抚恤金2034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系田某的合法配偶,与被告田氏三兄妹均系田某的近亲属。田某去世后,国家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系对其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应由其近亲属共同享有。该一次性抚恤金并非田某个人遗产,田某本人无权处分,所以对原告以田某配偶身份应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以原告应分得5500元为宜,对超出550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璩某已将田某的一次性抚恤金分给被告田氏三兄妹,所以应由该三人支付给原告,对原告请求璩某给付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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