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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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评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3-11-20 15:44:31


    近日,焦作中院对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专项评查,并将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整改。

    通过评查,从评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裁判文书制作较为规范,质量较好,特别是解放法院(2013)解刑少初字第6号、(2013)解刑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马村法院(2013)马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符合最高法院下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要求,能体现出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特点,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对社会调查情况进行表述,并在论理部分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剖析。从文书质量的普遍情况看,成立有独立少年审判庭的法院文书质量高于未成立独立机构的法院。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中没有体现社会调查内容,或社会调查内容不规范;2、文书论理部分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剖析;3、案件编号混乱,有的法院同时存在“刑少初字第X号”“刑初少字第X 号”“刑初字少第X号”等三种编号;4、当事人基本信息不全,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仅写了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没有写工作单位、职位、住址等基本情况;5、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表述不规范: 6、判决事实部分叙述不清晰、重点不突出、繁简不得当: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条款不全,表述不规范,法律条文中有款、项的,没有引用到具体的款、项等。

    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组织办案人员认真讨论,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今后工作中杜绝类似问题的出现。要加强业务学习,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最高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等特别规定,提高文书制作水平。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时,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不能图省事、随大流,按照成年人刑事案件来制作文书。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社会调查属于案件审理中的法定程序,凡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社会调查情况的,均属程序违法,二审将予以发回。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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