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入冬的一天,马村法院民庭法官来到了李女士的窗帘店,现场调解了一起原、被告之间的“斗气”官司。
李女士租下了村委位于马村区某商品房做窗帘生意,约定每年房租3000元整,李女士交纳两年房租却不曾见北边的门面交费,李女士觉得自己家老老实实交房租有点亏,在门面房租金价格分别上调至4000元、5000元后,李女士觉得近两年生意不景气、房租上涨承受不起,村委向其他家索要房租未果,而自己家年年按时给付太冤了,在交纳2011年、2012年房租时和村委商谈自己家生意不好,交不起四五千元,能不能照顾照顾,村委不同意,李女士心里很是不服气就索性将2010年的3000元房租不予交付。村委对此很是不满,但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一气之下,村委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支付2010年房租3000元,李女士收到法院的传票,却未赶到法院开庭。
主审本案的崔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后觉得为了3000元到法院打官司双方绝对是因为发生争执后为了争这口气,于是和书记员一起去了李女士的窗帘店。李女士得知我们此行是为了和村委的那场官司后,热情的请法官坐下讲述了自己的不满,法官也耐心的告知了李女士一些法律知识,李女士知道自己不支付房租是不对的,很是不好意思,但希望村委看在生意不景气的份儿上能给些优惠,村委的代理人也很快和村委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同意李女士的要求,于是这场“斗气”官司没有开庭就愉快的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