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沁阳市亚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张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经办案法官的多次协调,沁阳市亚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但张某某表示,其本人目前远在新疆乌鲁木齐,天气寒冷、路途遥远再加上年纪偏大,身体恐怕承受不了路途的奔波,因此无法赶回焦作在和解协议上签字。针对这一情况,合议庭研究后表示既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让案件存在任何瑕疵;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经和技术部门沟通,合议庭决定2013年11月20日与张某某进行视频连线,在视频中由法官当场再次向张某某宣读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并询问该协议内容是否是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个视频过程,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儿子均在场见证,并由技术部门全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装入案件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