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贸中心与某模具厂达成产品购销约定,一方供应钢材,另一方支付货款,为了保证及时还款,物贸中心找来某机械厂签订了担保协议,希望该机械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协议签订后,该模具厂及其担保人机械厂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物贸中心诉至法院。11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模具厂支付原告货款,机械厂对该笔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12年5月15日,物贸中心与模具厂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物贸中心开始向模具厂供应钢材;2012年12月13日,物贸中心与模具厂、机械厂签订《担保还款协议》,该协议第3条载明:若模具厂未能支付所有款项,由机械厂承担模具厂给物贸中心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还款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模具厂支付货款,符合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以及《担保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机械厂对以上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