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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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蝇利偷换货物获刑又被罚

  发布时间:2013-12-02 15:15:49


    近日,马村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个体运输户及雇用司机、煤场主多人参与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霍某、张某、李某、邓某、魏某为谋取私利,不惜丧失诚信,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将雇主运输的干燥煤泥部分偷换变卖,获取不当利益,并以粉煤灰替代掺假冒充。六被告分别被马村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4000元、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合伙购买了三辆车,挂靠在辖区某企业车队,挣运费,由某矿给某厂送煤泥。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和个体煤场主霍某预谋用霍某准备的粉煤灰偷换煤泥,约定每车换下5吨煤泥,霍某以一车500元的价格给王某。后王某将计划告知被告李某。2013年3月底一日晚,王某安排已装好煤泥的三辆车开至霍某煤场。同时,也将预谋告知被告人张某。三辆车的司机分别是李某、邓某、魏某。在煤场内,霍某用铲车卸下煤泥15吨,并用同等重量的粉煤灰装到车上。王某得赃款1500元,分给张某、李某各250元。经鉴定,所盗干燥煤泥价值5544元。审理过程中,六被告退赔55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霍某、张某、李某、邓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霍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邓某、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张某、李某、邓某、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已全部退赔,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霍某、张某、李某、邓某、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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