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通过对基层法院涉及探视权执行案件的调研,发现离婚后的当事人对探视权申请执行的案件明显增多,探视权不能有效行使已经成为继财产分割之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重要事由。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子女探视权的规定较少,审判部门有关探视的判决内容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互相推诿、扯皮,直接抚养方借故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执行部门亟须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此类案件的执行程序及执行方法。
强制执行措施有限。由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标的从民法理论上讲是亲权的一种,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体现,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民诉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拨存款、提取工资收入、搜查财产、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探视权的具体规定,如何行使探视权缺乏具体标准。大多数的裁判文书中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未确定具体的探视方案,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没有明细的规定,导致执行人员无从下手,无法执行。
探视权的执行难以持续,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执行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探视权是一项需要在较长时期内反复行使的权利,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要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就要不断做当事人的工作,不断采取执行措施,如此反复致使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当事人也不得不多次申请立案执行。
流动人口离婚出现两地探视难。这是近年来流动人口表现出的一个鲜明特点,一方或双方家在外地,由于地域等原因无形中增加了探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