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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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撞伤人 父亲认错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3-12-06 11:06:42


    日前,修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替父驾车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儿子当庭向受害人道歉,获得受害方谅解,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王明做饲料买卖生意,2013年7月12日,王明珍儿子上学放假期间,和自己十八岁的儿子驾驶农用运输车给他人送饲料。父亲在知道儿子没驾证的情况下让儿子替自己开车,在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一路口向北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王小妮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明的儿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王明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双方协商未果。之后,王小妮将被告王明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千元。

    在庭审中,被告父子到庭,原告方认为自己受伤期间,被告不主动赔偿,情绪非常激动,不愿与被告调解。审判人员见状,及时向受害方讲明法律规定,向有疑惑的问题作详细的解释。此时,王明的儿子主动站起向受害方认错,“婶婶,都是我的错,当时我父亲太劳累了,想帮帮父亲,没想到。。。。。。”。受害方听到王明的儿了这么一说,也同情了。后经审判人员不懈的努力,被告愿意接受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4500调解协议,并于当天下午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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