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经过了三年的自由恋爱终于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为了留住结婚这一美好的时刻,特意找了一家规模较大的婚纱摄影店,除了婚纱摄影外,还有婚礼当天的司仪、现场布置、照相、摄像、制成声像光盘等服务。2012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服务订单,约定婚庆服务费是10000元,顾客预付2000元订金,待婚礼结束后再缴纳剩余的8000元。2013年1月18日,小王和小李举行了隆重而温馨的婚礼,婚纱摄影店也提供了相应的婚庆服务。婚礼结束后,小两口按约缴纳了婚庆服务费8000元,但婚纱摄影店却因影像资料丢失而无法交付影像光盘。小王和小李认为结婚是自己一辈子的大事,婚礼光盘记录了两人这一人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重大活动,是夫妻日后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婚纱摄影店的过失将婚礼摄像资料永久性灭失,给夫妻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婚纱摄影店退还已支付的婚庆服务费1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般人格权纠纷,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小王、小李与被告婚纱摄影店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婚庆公司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婚礼录像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为原告提供了前期大部分服务,已支付了部分费用,故酌定被告返还二原告服务费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被告的行为致使二原告无法获得婚礼场景的影像再现,侵害了夫妻俩享有结婚美好回忆这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权利,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纱摄影店在提供婚庆服务中关于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造成后果、当地生活收入状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由婚纱摄影店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