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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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抚恤金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吗

  发布时间:2013-12-06 11:19:26


    丈夫与妻子先后去世,各自单位均发放了抚恤金,抚恤金本来是对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孰不知其两个儿子为了抚恤金的分配竟然闹上法庭,兄弟之情荡然无存。

    刘建军(45岁)与刘建国(50岁)系亲兄弟,二人均各自成家。父亲刘红军,母亲王桂香,家庭主要依靠刘红军的收入维持。刘红军于2008年1月去世,王桂香于2012年3月去世,刘建国分别将其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5584元及其母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8836元领走。刘建军多次与刘建国协商,要求分割父母的抚恤金未果。刘建军认为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抚恤金,应当由子女共同享有,故将刘建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均分割父母的抚恤金64420元。刘建国辩称,父亲的抚恤金领取后交给了母亲,且现在也已经花完,母亲去世后,虽然其将母亲抚恤金领走,但办理母亲丧事也花了不少钱,且母亲生前主要由其赡养,同意分割母亲的抚恤金18836元,但其应该多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人,并非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王桂香系刘红军之妻,其主要依靠刘红军扶养,而其子女均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故刘红军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5584元主要是对王桂香的抚慰。刘建国称该抚恤金由其领走后交给了母亲王桂香,王桂香本人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刘建军要求分割父亲45584元抚恤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桂香去世后单位发放的18836元抚恤金是对其子女的抚慰,因此该抚恤金应归刘建军、刘建国共同所有,刘建国将该抚恤金领走后独自享有,侵犯了刘建军的合法权益,故刘建军要求分割该抚恤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刘建国称其对母亲王桂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丧葬费主要由其负担,由于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多分抚恤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了对母亲王桂香的抚恤金18836元进行平均分割的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偶然。)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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