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审判研讨

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13-12-10 09:37:40


    举证责任的分配,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案件常常发生借款人对出借人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自己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出借人承担,也有的让借款人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且双方均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一)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出借人申请鉴定,出借人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出借人申请鉴定后,借款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等鉴定配合义务,如果借款人怠于履行义务,可以直接认定出借人借据的真实性。

    关于给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数额的大小,出借人往往是现金交付或银行划款凭证,而借款人则以未实际收到款项、出借人的银行划款是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等理由抗辩,此时,出借人需要对此进行举证,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转由出借人承担。因为,按照交易习惯借款人收到款项才会给出借人出具借条,表述为“今借到某某现金多少”,仔细分析该借据其实包含了两层含义,“借”是一个借款的合意,“今”是一个当时交付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当时未交付款项借款人不应该出具借据,否则在举证不能的前提下产生的风险应自己承担。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因为信任或碍于面子,在借款、还款过程中对证据的保存都缺乏认识,有的借款人未出具借据,有的还款时未要回借据,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亲兄弟明算账”也具有现实意义,妥善保存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公民应尽到的注意义务。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