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三名刚满二十岁的被告人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某、李某到焦作市人民公园动物园附近闲逛,看到一男一女在一起,林某提出去抢他们的东西。后林某持刀伙同王某对被害人贝某进行威胁、殴打,李某用手捂住被害人褚某的口鼻不让呼救,抢走被害人贝某价值5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抢走褚某价值1083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3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某、李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均系主犯。被告林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