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田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某日,被告人田某与被驾驶轿车的害人连某就过路问题发生纠纷,田某遂记住连某车牌号。2013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窜至市新华街西侧,将事先写好的敲诈信夹放在被害人连某的大众轿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向连某勒索现金24000元,要求被害人当天将钱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里,如不打钱或报警就杀其全家。被害人连某随即报案,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犯罪未遂。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