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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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内受伤校方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12 08:40:05


    小李系孟州市一所中学的学生,在校上课期间,与同班同学小杨为琐事发生争执;下课后,二人又发生口争,小杨推倒小李,致小李左肱骨内踝骨骺分离,在医院住院15天;后因左肱骨内踝骨骺骨折术后内固定物遗留并伤口感染第二次住院治疗25天。

    事故发生后,小李所在中学认为,小李受伤是与小杨打斗造成的;该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制定有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且校方依法对学生并非负有监护责任,只有学校行为存在过失才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此事故中校方并不存在过失,故校方不应承担责任。该校为学生投保校园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学校确实在该处为学生投保有校园责任险,但此保险只对校方责任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在此事故中,因学校无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责任。经协商,小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但小李与中学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小李遂将该中学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里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孟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小李在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除已由小杨承担部分,其余损失应由学校予以赔偿。因学校给每位学生均投保有校园责任险,故对于小李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李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4572.8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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