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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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摊位将人打 构成轻伤入狱半年

  发布时间:2013-12-16 09:41:41


    俗话说“和气生财”,但是靳某却因为摊位之争与人斗殴,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要在看守所里度过春节。12月12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靳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处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年临近春节之际,中站区跃进路惠利佳超市至西花坛这块“风水宝地”两旁人流众多、生意兴隆,路两旁的摊位也随之紧张,被告靳某与被害人冯某同时看中了跃进路旁一个摊位。2013年2月1日上午,被告靳某与被害人冯某又因为该摊位的问题,在中站区西花坛1路车终点站北侧的天津包子店门口发生争吵,继而冯某找人来强行拆卸靳某已经搭建好的摊位大棚,双方进一步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靳某手持搭建大棚用的钢管猛击冯某腹部。经鉴定,冯某脾挫伤、包膜下血肿,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靳某因琐事非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靳某自愿认罪并经调解,愿意一次性赔偿冯某各项损失1万元且当场履行,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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