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司法,大力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内强素质,外优环境,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市委和中院党组的充分肯定。
一、主要作法和效果
1、诉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督办立案、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等方式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全年共收行政一、二审诉讼案件588件,非诉执行案件689件,较2009年增加66件,增长幅度为26%,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得到缓解。尽管各县市区的受案数量仍不均衡,但都有明显增长,尤其修武法院连续连两年受理案件数全市第一,沁阳、武陟法院去年受理案件数增幅均达100%以上。
2、大量的官民矛盾得到妥善处理。一是积极审理案件,全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89件,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合法性审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2件,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官民关系更加和谐。三是通过圆桌审判、巡回审判等方式共协调解决各类行政案件428件,协调撤诉率高达72.7%,使一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案件得到妥善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修武、沁阳、博爱、温县和武陟等法院的协调撤诉率都在80%以上。
3、审判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建章立制,制订《行政案件审判管理细则》,规范办案流程;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三是完善庭审、合议和审批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尝试建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团制度。五是重大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去年中院的上诉案件无一改判发还,全部维持。
4、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通过行政审判报告书,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提出依法行政建议,促使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去年中院的白皮书得到路国贤和郭国明两位领导的批示,解放、武陟法院的白皮书内容翔实、措施得力,效果也不错。二是与法制办、土地、人防和房管等行政机关共同研讨疑难案例,统一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尺度,达成多项共识。三是依托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加强与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沟通,合力化解官民矛盾。四是积极通过司法建议,提出解决纠正执法问题,改善社会管理的意见,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更加规范。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与刑事和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一直居高不下,去年,仅最高法院交办的赴京申诉上访案件就高达19件,尽管我市全部按期结案,但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要增强处理信访案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行政案件上诉率、改判率较高问题突出。去年全市上诉62件,上诉率达12℅,其中发还改判14件,发还改判率达23℅,说明案件质量不高,有老问题,如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也有新问题,有些不该立的信访案件立了,法院又管不了,能不出问题吗?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不规范问题突出。一是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产生新的信访隐患;二是不当受理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案件,给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三是在受理一些没有能力强制执行的案件时,如土地违法案件,不主动向党委汇报,不主动与政府沟通,造成工作被动。
4、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至今有些法院未配满合议庭;二是行政审判新手多,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三是存在对上级法院部署的重点工作敷衍应付,消极对待情况;四是部分行政法官办理行政案件存在畏难情绪。
三、今后工作建议
1、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一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从理念上、行动上始终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公正高效司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三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促进社会管理方式创新,让依法办事成为社会管理的基本方法,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让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四要延伸法律服务职能,积极通过“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积极通过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官民矛盾。
2、坚持依法受案,积极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要一如既往地加强诉权保护工作,依法受理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行政案件,严禁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避免因诉讼渠道不畅导致极端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积极加强诉讼引导工作,及时引导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督办立案等,帮助下级法院排除在案件受理方面遇到的干扰,有效解决告状难问题。
3、坚持和谐司法,注重行政争议实质解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救济相对人、继续加大协调办案、注重解决行政纠纷背后的民事争议及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和坚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的方法,做到案结事了。
4、坚持从严审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一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二要严格审查标准,依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不予执行。三要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准予或者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错误,上级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