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社会上多有不法分子将目光锁定在路边停放的汽车,一时间“敲窗党”盛行,许多车主深受其害。12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许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判决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李某罚金10000元,至此,这个集盗窃、销赃“一条龙”服务的“敲窗党”全部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3年6月2日1时许,许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李封矿社区医院门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中间车窗撬开,盗得辉诺牌报警器一台、莱赛光电牌水平仪一套、鑫牌套板一套、小太保手电钻一台、双狮牌磨光机一台、狼行世界牌摄像头五台。初次顺利得手的许某认为这是一条发家致富的“好门路”,于是在2013年6月4日再次作案,将焦作市解放区田涧村村口一辆海马面包车的后侧玻璃砸碎,盗得现金100元,中华牌香烟两盒、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箱24瓶。同年6月5日23时许,许某又将停放在中站区紫荆路衡宇澡堂附近的车辆玻璃撬开,一无所获之后离开。当其流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地税局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起亚牌汽车驾驶位的车窗撬开,盗得银灰色的苹果笔记本一台,后许某将该笔记本电脑以2500元的价钱卖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明知该电脑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