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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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12-16 17:37:23


  王某准备翻建厂房。黄某得知后找到王某,议定由黄某组织人员拆除,由王某支付拆房费1500元。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签约后,黄某即安排其拆迁专业队(由林某、陈某、李某等固定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林某不慎跌倒致腰椎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并鉴定为6级伤残。为此,林某以王某和黄某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5万元。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免责,由黄某赔偿林某的各项损失。

  本案重点是林某与王某、黄某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就涉及到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如何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一问题。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其次,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则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做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定做或者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黄某签订合同,由黄某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二者之间属于承揽关系。王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王某在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林某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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