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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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抵押借款 构成诈骗领刑退款

  发布时间:2013-12-18 10:35:41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程某、梁某、宋某诈骗一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程某提议并与被告人梁某密谋,将程某与许某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公证书进行篡改,伪造许某将焦作市解放西路某小区房产抵押给程某,以取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骗取钱款。被告人梁某遂让被告人宋某冒充许某,以许某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刘某现金30000元。程某分得24000元,梁某分得6000元,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退还赃款30000元,并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人刘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梁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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