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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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上高速 车内睡觉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18 10:36:09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晚,被告人庞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杜岭街碳锅鱼饮酒后,于2013年5月6日6时许独自驾驶起亚牌狮跑型轿车经原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焦高速15KM处将车停放在路边紧急车道上在车内睡觉。2013年5月6日6时24分,庞某被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民警查获。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含量鉴定:被告人庞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后认为,被告人庞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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