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依法向交通银行焦作分行发出司法建议,针对其在法院执行公务期间不如实提供被执行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存款的行为,责令其认真整改,加强员工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调离岗位处理。
焦作中院在办理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一案时,于2013年8月8日来到交通银行焦作分行对被执行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情况及存款余额进行查询。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告知执行干警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仅有一个账户,存款为9876.87元,执行干警遂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后申请执行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焦作分行仍有其他账户,且存款数额巨大,银行并未如实提供。接到线索后,焦作中院执行人员于2013年8月22日再次来到交通银行焦作分行,其工作人员经查询仍然告知执行干警只有一个账户,执行干警告知有线索称被执行人有其他账户,而银行并未提供,并再次告知虚假提供被执行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迫于压力,交通银行焦作分行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另外一个账户,经查,该银行账户资金达960余万元。
焦作中院认为,交通银行焦作分行不如实提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存款信息,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追究,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并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焦作中院建议交通银行焦作分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深刻认识到向法院虚假提供被执行人信息的严重后果,切实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