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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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 护航焦作经济建设

  发布时间:2013-12-19 10:17:34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约定有偿或者无偿出借金钱及有价证券的民事法律行为。近年来,焦作两级法院审理执行案件中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态势,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实践中,一些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来源,往往通过非法集资获取,一旦一定数额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资金链断裂,无力偿付非法集资出资人的本息,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追债案件。

    可以说,民间借贷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处理不好,经济问题会变成社会问题,社会问题会变成政治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在我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中,必须认真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特点和成因,妥善处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平稳、健康发展。

    一、我市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和标的额激增。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几十万元的已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根据2011年全市法院统计数字,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10%左右,涉案金额比2010年上升38.27%。并有不少民间借贷案件并未通过审判程序,而是由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形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二)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复杂、多样。以往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的用途多为日常生活或生产周转急需。而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是由中间人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谋面,借款与还款全权经由中间人办理,转贷多次的现象也很普遍。不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上市公司也都介入到民间借贷业务中。

    (三)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成为民间借贷的“主力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较为旺盛,但又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贷款,为了生存与发展,转而寻求民间融资渠道,从而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

    二、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多数具有高利贷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虽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了限制,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当事人愿意履行约定,法院无法主动干涉。

    实践中,不少民间借贷为掩盖高利贷行为,往往在正式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对高出合同中利息的部分在支付款项时直接予以扣除,导致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很难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借贷形式较为混乱

    司法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表现形式非常简单随意,如口头借贷合同或内容简单的借据。有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借据却仅记载所欠本金数额,缺失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息计算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借贷事实,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

    (三)融资主体资金用途不明

    尤其在以企业法人为融资主体的案件中,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负责人在借款后并未用在生产经营上,而是肆意挥霍浪费。有的企业借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金流向不明,最后企业仅剩空壳,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原则上对所欠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无法追究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身上,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不少出借人血本无归。

    (四)导致相关刑事案件增多

    触犯刑律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第二种情形为借款人以诈骗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出借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不仅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数额巨大则涉嫌刑事诈骗。第三种情形为暴力讨债而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少民间借贷由于到期无法偿还,而引发暴力讨债等恶性事件。

    三、民间借贷问题成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催生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涌现,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由于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对借款人资信要求高,很多经营者难以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加剧了资金供需的矛盾,而民间借贷操作简单、速度快,促使一部分急需资金的人去借高利贷。

    (二)高额利益驱动

    人们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希望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自有财产最大限度的增值。由于存款利率低,受民间借贷高利率、预期收益稳定的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外借出,以谋取高额回报。

    (三)法制观念淡薄

    大部分高利贷借用者往往不懂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只要能够贷到急需的资金而不考虑高利贷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又难以举证证明借用的是高利贷,最终使放贷者获取了非法的高额利润,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行为。

    (四)部门监管不力

    目前民间放贷机构存在主体不一、形式多样等特点,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也存在多样化,且没有完备的立法、执法制裁作支撑。一些高利贷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及时发现、查获和治理高利贷行为带来了困难。对融资主体的资金用途等监管不力,导致企业负责人转移、挥霍借款,使作为借款主体的企业仅剩空壳,无法履行债务。

    四、规范民间借贷意见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正确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注重对高利贷的审查排除。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如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赌博和博彩等情形,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发挥法律释明作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同一个债务人的,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公平维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有发展潜力,只是因一时资金链条断裂的被执行企业,法院应坚持“放水养鱼”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

    (二)加强宣传引导,创新社会管理

    应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向社会发布案件信息和风险提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示社会公众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保留和固定证据,提高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的能力;教育公众增强风险意识,不能轻信他人,避免为谋取高额回报,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要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管理中的传导效用,认真落实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自觉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在管理金融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依法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行为,帮助其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监督管理

    建议金融机构针对融资业务的特点,研究开发更加适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满足部分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消除现阶段普遍的对高利贷的依赖,使火热的高利贷市场逐渐恢复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特别对利率过高的问题要重点关注,防止因投资过度集中或决策失误导致资金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

    要加强对投资担保、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从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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