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态度纳入办理减刑、假释的考核内容,法律有明文规定,也具有现实意义,应引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重视。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执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认罪服法”是衡量一个罪犯“确有悔改”的必备条件之一,“认罪服法”即应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自由刑与财产刑的执行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第二、刑事案件的原告人因刑事案件遭受的损失应得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时得到民事赔偿,使原告人在物质上得到弥补、精神上得到安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矛盾,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现状及存在问题:由于多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能力有限,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没有收入,大多数刑事案件财产刑、民事赔偿部分得不到执行,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也未引起社会和有关单位的重视,使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难普遍存在,也是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目前,具体操作中有一定困难,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原判人民法院在移送相关文书时,未移送财产刑、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案件是否执行无法掌握。二是部分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近期将财产刑、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纳入减刑、假释考核内容后,在罪犯及其家属的心中引起振动,一些罪犯家属拿着凑到的赔偿款不知交到什么地方,是原审法院、刑罚执行机关还是办理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而原审法院又拒收此执行款。由于罪犯异地关押,原审法院并不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有效配合提供有关证明。
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以前未开展这项工作,没有可操作的规范和经验。二是罪犯卷宗没有装入财产刑、赔偿款的执行资料,一时收集困难。三是原告人不了解法律有申请执行的期限或是原告人深知被告人无经济履行能力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判人民法院不能接收这些执行款项。四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无规定,缺乏操作依据。
面对目前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应由各相关单位、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解决:1、原审法院及时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制作材料,与原判文书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关。投劳后执行部分,由服刑人员家属督促原判法院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将有关执行材料装入档案,以备查看。2、刑罚执行机关应考查服刑人员的执行态度。对服刑人员的用餐、购物、家属探访等情况进行考查,审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开支情况,确定服刑人员有无履行能力。3、督促服刑人员的家属积极做好赔偿工作。4、对于确无能力赔偿的,应由有关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服刑人员的财产状况。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将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纳入减刑、假释考核内容,规范操作规程、相关部门职责等,以利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将财产刑的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纳入办理减刑、假释考核范围后,办案人员一定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产生“交得起钱的,可以减刑、假释;交不起钱的得不到减刑、假释”现象。可将执行情况划分为三类:一是确无能力履行的;二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三是正在履行的。对于一、三种情况可以裁定减刑、假释,而对于第二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一律不得减刑、假释。主要理由:一方面服刑人员有能力赔偿而不予赔偿,致使原告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双方矛盾更深,另一方面服刑人员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说明其尚未达到认罪、悔罪的悔改表现,达不到减刑、假释的条件,再次,这样的人得到减刑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使人产生恶人能办事的印象,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从而使法律的调节作用、刑罚的制裁目的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