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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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不还 夫妻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13-12-26 15:15:54


    12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小田、杨梅夫妻共同偿还原告王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算至还款之日)。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小田、杨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8日,李小田以建房资金短缺为由,向王东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李小田于2013年8月2日向王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我于4月28日借王东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2分。后经王东催要,李小田未偿还借款,原告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小田、杨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东与被告李小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小田应当偿还原告王东借款10万元。原告王东与被告李小田约定的借款利率月息2%,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梅与被告李小田系夫妻关系,杨梅不能证明李小田与王东之间的债务明确约定为李小田个人的债务,应与李小田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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