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餐桌安全已成为群众最关注的安全之一,它直接危害的是人们的身心健康,然而一些小商小贩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还在铤而走险。日前,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现年40多岁的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住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的农民贾某做卖菜生意。2013年9月2日下午5时,博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贾某摊位处提取到其正在出售的黄豆芽0.5公斤、绿豆芽0.5公斤,并于当日将提取到的豆芽送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检测。经鉴定:在被告人贾某处提取的豆芽中含4-氯苯氧乙酸钠10-6mg/Kg、6-苄基腺嘌呤10-5mg/Kg,该两种物质系国家质监局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使用2011年11月4日以来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的食品添加剂,并将所生产的含有上述有毒、有害的食品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审理其间,被告人贾云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