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这大大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门槛,保证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但焦作中院调研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10元案件受理费存在着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收退费成本高,浪费司法人力物力资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庭外和解而撤诉的案件一直占着较高的比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到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实际上只收取5元案件受理费,同时还应向当事人退回5元案件受理费。因所退费用仅5元,且退费手续繁琐,故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办理退费,从而导致大量的退费票据无法处理,影响案件卷宗及时报结归档。
二、近几年物价飞涨,法院票据成本昂贵。法院如果最终以调解或者撤诉的方式审结1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实际只收取5元的案件受理费,却分别需要向当事人开具预收费票据、结算票据、退费票据。据了解,以上三份票据市场价格共计约0.9元。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与所支付票据成本相比较可知,劳动争议案件收费、退费成本高。
三、各地法院诉讼费交纳大都采取先预收国库,退费后法院将退费情况上报当地财政,财政退费后再列退费项目退回法院的做法。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则可以减少上述工作流程,减轻法院工作量,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现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或原告的情况居多。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不收费。若进入诉讼程序后,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既能够与劳动争议仲裁保持一致,也可以彰显最大限度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的理念。因此,劳动争议案件收取10元案件受理费,从增加财政收入角度来考量已经意义不大。不收取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高效、快捷、便民、利民。
为此,焦作中院建议借鉴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经验和做法,对劳动争议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实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司法高效便民,节约司法资源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