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是每一个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但有些人要么心存侥幸,要么疏忽大意,没有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最终造成恶果,害人害己。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两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就分别承担了巨额的赔偿,可谓是自食苦果。
秦某系小客车车主,交强险到期后,由于疏忽没有及时续保,导致车辆脱保。作为营运车辆车主的孔某,一直没有投保交强险,终日小心翼翼地逃避检查,沾沾自喜以为自己节省了保险费。2012年8月31日,秦某和孔某驾车相遇,两车相撞,导致无辜的行人刘某受伤,且伤势严重。经鉴定,刘某的损失近三十万元。由于协商不成,刘某将秦某和孔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某和孔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负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二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刘某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二人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代替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的损失。故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