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但作为新出现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欠缺和规则的不成熟,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首先就在于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确权民事诉讼的甄别上。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设置、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上与普通民事诉讼均有不同,因此在案件受理阶段即应当对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确权民事诉讼进行甄别,以便于审理中区别对待。
所谓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或影响其合法权利,而提起的排除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讼。总结其与普通的确权之诉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却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确权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标的物物权之归属。
2、提起的前提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前置程序中,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就案外人异议作出了处理裁定,确权之诉并无此特殊前提。
3、诉讼主体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是主张执行标的物权利的案外人,被告是申请执行人,而非执行标的物名义上的权利人(被执行人)。
4、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系基于其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这是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确权之诉的最明显之处,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实体权利的存在。
5、法律依据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起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其他可阻却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6、起诉的期限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后15日内起诉,确权之诉无此期限之限制。
7、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有阻却执行之法律后果,确权之诉无此法律后果。
8、管辖法院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确权之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