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李大妈在公园健身时,不幸被不懂舞姿的舞伴踩伤脚,摔成重伤。为了治病,李大妈花费了5000元费用。为就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李大妈去街道要求调解,但未果。无奈之下,她将舞伴张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该案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李大妈不能举证张大爷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已经65岁的李大妈是一个舞迷。为了身体健康,不给儿女增加负担,她每天都会去公园锻炼身体。据李大妈诉称,去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她按时到公园健身时,被告张大爷走过来找她跳舞。由于张大爷年纪较大,不会用正确姿势跳舞,在她按点出右脚时,张大爷已先出左脚下踩,正好踩在她前脚掌上,造成李大妈摔成重伤,右脚脚踝腓骨远端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大爷只给了李大妈300元。此次事故,导致李大妈生活无法自理,只能请保姆照顾。经核算,事故造成李大妈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000余元。为了就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李大妈曾去街道办事处要求调解,但是张大爷关机,导致调解无果。为此,李大妈将年已70岁的张大爷诉至山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大爷赔偿自己5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张大爷在庭审中辩称,在李大妈所称的2013年10月份的下午,自己一直在家中接待亲友,根本没看见李大妈,更没伤害过她。因此,张大爷不同意李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大妈自述的去年10月份在公园与人跳舞,被人踩倒导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脚踝腓骨远端骨折。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书、保险公司理赔通知书和医院医疗发票、受伤照片、收据等证据。
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李大妈对被告张大爷是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大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