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农村妇女五年前在村委会替丈夫领取工程款时,故意将丈夫的名字写成同音不同字,后其丈夫不承认村委会付过款,并多次讨要,最后申请法院执行,结法官仔细询问,才露出马脚,申请人承认将工程款几年前就已经领走,并承认了错误。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告沈五利于2007年和被告金城乡王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该项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24765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原告于2007年7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200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请求。
2008年1月1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该款已于2008年1月3日由原告妻子姚某领走并给被执行人出具条据;“今收到修路款20000元,2008年元月3日,申武利。”经法院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承认,称其没有领取20000元工程款,要求法院按调解书执行,后因村委换届等原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2014年1月份法院到被执行人村委会执行时,村委会给法院拿出了申请人妻子写的收条,执行法官经过查看,收条的落款“申武利”,申请人叫“申五利”,五写成了武,同音不同字。针对上述情况,村委会拿出了信用社的转帐记录,申请法院举行听证会,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法官向申请人申五利进行了谈话,指出如果举行听证会和进行笔迹鉴定,证明是其妻子将款领走,是要付法律责任的。经过法院做工作,申请人向法院承认该工程款已领走的事实,致此一起长达6年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