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10位农民工申请执行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过中站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不仅使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还使10位农民工再次回到了公司上班,双方的握手言和,完美阐释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等10位农民工于2007年9月份开始到某建材公司干零活,主要从事铺地面、修窑、建房等工作,口头约定工资大工一天55元,小工一天45元,工资按季度结算。此后双方逐渐熟悉,关系也比较融洽。2008年5月份开始,根据公司的安排,李某等人开始为公司建造烘干洞,双方约定以考勤表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完工后结清。但到7月份完工后,公司一直没有结算工资。2008年8月30日,李某等人拿着考勤表再次去财务处索要工钱时,公司不但分文未给,还当面烧了考勤表。李某等人气愤之余,向中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2009年1月份,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李某等人工资14000元,但公司仍拒绝履行。无奈之下,李某等人向中站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一方面公司认为李某等人的技术比较熟练,人也比较实在,所以,便让他们自己记录考勤表,谁知他们此次交来的考勤表和公司实际掌握的情况出入很大,所以才烧了考勤表。另一方面李某等人也觉得老板不错,在此前半年多的合作过程中都比较好。此次由于人多嘴杂,估计会有瞒报情况,愿意让步。同时,执行干警发现,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李某等人自年初开始一直在家无事,而公司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人。执行干警随即便明确了工作思路,将双方的态度进行了传达和疏通,双方也表达了再次合作的愿望。最终,公司支付了李某等人10000元工资,而李某等人也再次回到了公司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