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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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国诉仝海有、沈雪芬夫妇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08-06 11:21:15


    编者按: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以“能调则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指导方针,调解审结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推动调解年活动更加深入的开展,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现编发几则案例,供参考借鉴。同时,望广大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法理评析以及办案经验、体会、启示,积极撰写报送调解案例,中院将陆续编发,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以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

【要点提示】

    仝海有、沈雪芬夫妇在经营售鱼买卖期间,因与王胜国发生争执,最终造成双方均有人身伤害,经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赔偿损失。仝海有夫妇因对赔偿不服,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法官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以“能调则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指导方针,在双方当事人因50元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最终办案法官自掏腰包垫付50元,使双方息诉止争。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号第379号(2008年12月20日)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终字第434号(2009年6月11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仝海有。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雪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胜国。

    2007年10月30日,原告王胜国到二被告仝海有、沈雪芬经营的售鱼处购鱼,后原告王胜国以所买的鱼数量不够为由与被告沈雪芬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胜国打了被告沈雪芬一个耳光,沈雪芬的丈夫仝海有持一铁棍将原告王胜国的头部打伤,后经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处理,分别对被告仝海有处以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500元,对原告王胜国处以罚款500元。王胜国和沈雪芬在争执中分别受伤,并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胜国起诉到博爱县人民法院,沈雪芬提起反诉。一审判后,沈雪芬和仝海有不服,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海有、沈雪芬在与原告王胜国争执过程中,将原告王胜国头部打伤,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胜国诉请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有关指定的标准计算,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原告王胜国已将被告沈雪芬打伤,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沈雪芬诉请其给付医疗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雪芬反诉请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物品被损的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印证。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条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仝海有、沈雪芬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胜国医疗费2533.36元、交通费15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8元、误工费1950元、照相费40元、复印费30元、共计4801.36元。

    二、原告王胜国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沈雪芬医疗费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元、共计260元。

    三、驳回原告王胜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沈雪芬、仝海有的其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专递费60元,反诉受理费50元,合计160元,有原告王胜国负担50元,二被告负担110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仝海有、沈雪芬赔付被上诉人王胜国3450元,此款于2009年6月11日已付清;

    二、双方放弃其他权利,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专邮费60元,反诉费50元,上诉人仝海有、沈雪芬负担50元,被上诉人王胜国负担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仝海有、沈雪芬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评析】

    重视调解工作,是彰显司法为民、构建司法和谐的重要途径。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调解,与法官的调节能力有直接关系,法官的调解能力主要体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采取积极的方法,从而顺利的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查清事实,在理清思路划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首先进行法律宣传,耐心细致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本案双方当事人起初意见分歧极大甚至相悖,针对这种情况,先是对各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即对双方当事人充分说理,耐心疏导,认真宣传法律规定,逐渐消除彼此的误会和隔阂,让当事人友好协商和妥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此种方式的调解以及法官耐心的讲解,双方当事人开始慢慢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分歧进一步缩小,即双方同意订立调解协议。但是一方只愿赔付3450元,另一方却坚持少3500元不谈,双方态度强硬,僵持不下。在苦口婆心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教育工作之后,由于自身固有的保守、僵硬性格加之诉诸法律渠道的激愤情绪仍留有残余影响,各方当事人仍互不相让,仅仅因为50元之差而久久不能达成调解方案。为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办案的法官又变“面对面”为“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自身钱包里拿出50元给王胜国,最终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签订了调解协议。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司法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中国是一个重感情、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这种深入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自古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很重视“和”的思想观念,民间有“以让为贤,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观念,现在我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其实也是旨在求和。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井然有秩、民主法治的社会。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注重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要切实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惜付出时间、精力、人力、物力甚至财力来妥善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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